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本是国家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给农民土地权益上一道“保险”的重大惠民举措。确权证书,理应成为农民手里最踏实、最具法律效力的“铁证”。然而,在河北涿州市东城坊镇东沙沟村,村民李强一家却因为这份“铁证”陷入了长达数年的维权困境。自家承包地不仅凭空少了近0.9亩,甚至被登记到了他人名下,而这一切的源头,竟是确权档案中一份来路不明的“冒名签字”。
这起看似个案的纠纷,不仅暴露出部分基层在土地确权工作中存在的程序失守与形式主义,更折射出在面对群众诉求时,相关部门权责交叉、推诿扯皮,导致纠错机制失灵的现实痛点。
土地确权涉及实地丈量、地块指认、资料确认、合同签署等多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都应当充分尊重农户本人的意愿,保证真实、合法。李强户的这片土地,自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便已取得,二轮承包依法延续,历史脉络清晰,多年来一直承担着缴纳公粮等农业义务。 但在2015年开展确权登记时,事情却变了味。李强表示,全程没有任何单位通知他到现场参与丈量、核对。直到2023年洪涝灾害后村内信息公示,他才震惊地发现自家土地面积缩水,土地被划给了别人。而当他调取确权档案时,赫然发现里面有一份署名为“李强”的材料,本人却坚称从未签过字,更未委托他人代办。
确权档案中出现了非本人签署的署名材料,直接导致土地权属错登、面积缩水。
一份存疑的签名,为何能一路绿灯,直接作为确权登记的依据并完成权属变更?如果丈量、确认环节可以随意绕过农户,如果确权档案可以随意塞入非本人签署的材料,那么确权登记不仅无法保护农民权益,反而会成为侵害群众利益的“合法外衣”。这种程序上的失守,是对农民合法权益的极大漠视。
更令人揪心的是发现问题之后的维权之路。在拿到相关公示表和档案材料后,李强一家开始了逐级反映。然而,他们却陷入了“被转来转去”的怪圈。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书面答复称,承包合同管理归乡镇,建议去找乡镇和农业农村局;而面对原始档案查询,镇政府又表示因洪灾导致基层档案灭失,无法提供。确权纠纷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乡镇政府等多个部门,权责交叉固然是客观现实,但这绝不能成为“踢皮球”的理由。
自然资源部门指引去找乡镇,乡镇出具受理告知书,群众诉求在多部门之间来回流转,却迟迟没有单位牵头进行实质调查。
群众拿着明确的造假线索和存疑证据找上门,需要的不是一个简单的“转办指引”,而是实打实的调查:组织一次笔迹鉴定真的很难吗?找当年的经办人、四邻核实一下情况真的做不到吗?实地重新勘界确权真的没有条件吗?如果各个部门都只停留在口头指引、公文转办,没有单位愿意牵头去啃“硬骨头”,开展实质性调查,群众的诉求就会陷入“死循环”。
事实上,这起纠纷并非无解。2026年4月30日,东沙沟村村委会直接出具了盖有公章的书面《证明》,白纸黑字承认:“李东东家庭承包地在2015年至2016年的土地确权中未能及时登记,考虑到其承包地块的左右相邻地块均已办理确权登记,权属清晰……待能够办理土地确权工作后,积极配合办理。”村委会的证明,直接证明了该地块的权属归属。
村委会白纸黑字盖章承认,该户承包地确权未及时登记,且“权属清晰”,承诺配合办理。这是证明土地真实权属的核心铁证。
此外,针对相关部门以“档案灭失”为由的推脱,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涿政行复〔2026〕235号)中,有一句直击要害的判定:“档案缺失、保管不善是政府履职过错,法律明确规定过错后果不得由群众承担。”
市政府复议决定书明确定性,政府履职的过错后果,不能让老百姓来买单。
这句话可谓掷地有声。洪灾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档案灭失,可以通过档案馆留存资料、公示表、相邻地块信息来补救。但“档案灭失”绝不能成为推脱核查责任、拒绝纠错的挡箭牌。确权工作出现瑕疵,公示期内的异议处理机制不应因为公示期已过,就对确权造假、代签等实质性错误视而不见。
确权不是做完登记、贴完公示就算完成。当基层确权工作出现瑕疵,当农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政府部门的“后半篇文章”——也就是纠错与救济机制,必须及时跟上。
土地是农民最核心的生存保障。农户四处奔走,依法信访,不是无理取闹,只是希望主管部门能正视这份存疑的档案,查清事实,把本该属于自己的承包地还给自己。期待当地纪检监察、农业农村及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能够真正负起责任,打破部门壁垒,牵头成立联合调查组,查清冒名签字的真相,启动重新勘界程序,纠正错误的登记信息。只有这样,确权证书才能真正经得起历史和群众的检验,成为农民心中真正的“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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