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五庭法官审判程序空转、违法裁判、包庇虚假诉讼的严正控诉
尊敬的于昌明院长:
本人韩秀云,现依法依规向您提交第六封实名举报信,恳请院长在百忙之中审阅此信,对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六位法官在审理涉及本人的系列案件中存在的严重违法裁判行为予以彻查。
一、对本人申请对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的正当请求不予理会
本人在贵院的案件,省纪委监委已经查明亚格公司真正参与签订、履行合同的是王建明、张保平、韩志超、陈海滨、连勇,后闫奎旺加入。亚格股东郭执生、刘喜凤、董金宝、张利平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王刚刚、申立旺、张利平在省纪委已经明确证明自己是挂名股东和挂名法定代表人,既不出资也不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也不参与公司日常管理。但亚格出庭的代理人确一再咬定亚格公司是登记股东管理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签订履行合同。为了查明事实本人申请通知当时参与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人亲自到庭参加诉讼说明情况,民五庭法官不予理会,而是任凭代理人在法庭上信口开河。
请问院长:当事人主动要求亲自到庭陈述事实、接受法庭询问,这难道不是对司法审判的尊重与配合吗?民五庭对此请求不予重视,反而阻碍当事人参与庭审,这究竟是追求真相还是回避真相?
二、关于民五庭李峻、郭伟、李哲三位法官不当庭认证,庭审形式化、程序空转的严重问题
李峻、郭伟、李哲三位法官在庭审中的行为与态度,严重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实质化的明确要求。
民五庭三位法官对山西省行业相关文件不予庭审认证,对关键证据不予当庭认定,致使法庭沦为走过场的“舞台”,骗子的天堂。严重违背最高人民法院明关于“认证是庭审过程中最关键、最实质的环节,认证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庭审成功与否。”最高人民法院更三令五申要求“坚决防止'程序空转',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
请问院长:证据不出示、不质证、不认证,庭审还有什么意义?法官不当庭认证,庭后“暗箱操作”的空间如何杜绝?最高人民法院防止“程序空转”的指示精神,在民五庭的法庭上为何荡然无存?本案案情复杂、证据矛盾众多,庭审综合认证不仅是必要的,更是合理的。作为本案当事人,本人恳请:事实就是事实,事实不应被隐匿,裁判才能准确而有据!
三、关于民五庭六位法官作出的两份裁判文书均属不法裁判文书的严正指控
省纪委监委已经查明,省信用社驻临汾办事处党组书记、主任王建明,原国有襄矿集团董事长张保平、太原商人韩志超等人,借用亚格公司承债式收购本人父亲邵海亮在蔺润煤业的股权经营。
民五庭张军红、孙锐、焦跃峰置事实于不顾,认定亚格公司是工商登记股东依法合法经营、通过法院拍卖依法取得股权,作出的(2024)晋01民终-2188号裁定书,以及李峻、李哲、郭伟作出的(2025)晋01民终-4926号判决书,均属不法裁判文书,理由如下:
第一,该两份文书内容与案件客观事实明显不符;
第二,该两份文书认定张保平利益不被保护,显失公平;
第三,该两份文书仅做形式上的证明代理,不做实体审理,系“联合亚格公司、联合司法”,利用生效法律文书帮助闫奎旺实施诈骗;
第四,李峻、李哲、郭伟、张军红、孙锐、焦跃峰六位法官,帮助亚格公司成为王建明、闫奎旺合法的犯罪工具。
请问院长:裁判文书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这还是裁判文书吗?仅做形式审理、不做实体审理,这还是司法审判吗?利用生效法律文书帮助他人诈骗,这还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吗?
四、关于三位法官对本人查明事实申请、亚格涉嫌刑事犯罪申请置之不理的严重问题
李峻、李哲、郭伟三位法官对本人申请查明事实、亚格涉嫌刑事犯罪的任何申请均置之不理。
第一,至今未找当事人王建明、闫奎旺、张保平、韩志超、陈海滨核实情况,也不允许他们出庭说明事实真相。请问院长:关键当事人不出庭、不核实,事实如何查明?
第二,在证据和双方陈述出现重大矛盾时,不进行审判讨论,不放出录音,也不作出采信与否的决定,任由法庭成为“马鼻子天堂”。请问院长:法官的职责不就是甄别证据、查明事实吗?面对矛盾不调查、不认定,这是履职还是失职?
第三,本人提出:张利平在省纪检监察的案卷中证明自己是亚格公司挂名股东——不出资、不参与管理、不承担责任,实控人是闫奎旺;而本案中亚格诉讼代理人称由张利平委托,称张利平是亚格公司实际出资人、股东、实际参与人。二者明显矛盾!本人提出质疑并申请张利平亲自到庭参加诉讼,被郭伟法官否决。
请问院长:面对如此明显的矛盾,郭伟法官传唤张利平也仅核实了授权委托书的签字问题,对其他问题一概不予核实,为“庭后暗箱操作”预留空间——这是司法公正还是司法腐败?
五、关于本案本质的定性
尊敬的于昌明院长:
民五庭六位法官之前的庭审形式化、程序化,已经给当事人张保平造成4000万元损失。六位法官的不法裁判行为令人愤慨!
本案已不再是民事违约行为,而是一起由银行内部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合谋,利用虚假诉讼、信息不对称实施的刑事诈骗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明确规定了虚假诉讼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该解释同时明确,虚假诉讼行为可以同时构成诈骗罪等侵财型犯罪。
请问院长:银行内部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合谋,利用虚假诉讼实施诈骗,造成张保平4000万元损失——这难道不是刑事犯罪吗?民五庭六位法官对此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这是业务能力问题还是立场问题?
基于以上事实与法律依据,本人郑重提出以下要求:
一、恳请院长责成有关部门对民五庭李峻、李哲、郭伟、张军红、孙锐、焦跃峰六位法官的违法裁判行为依法启动调查程序,追究其违法审判责任;
二、恳请贵院依法对(2024)晋01民终-2188号裁定书和(2025)晋01民终-4926号判决书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误裁判;
三、恳请贵院依法将本案涉嫌虚假诉讼、刑事诈骗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恳请贵院责令民五庭依法传唤王建明、闫奎旺、张保平、韩志超、陈海滨、张利平等关键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尊敬的于昌明院长:
本人相信,人民法院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本人相信,在您的领导下,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有能力、有决心纠正错误、匡扶正义。本人恳请您亲自过问此案,还事实以真相,还法律以尊严,还当事人以公道!
此致
敬礼!
举报人:韩秀云
身份证号14042319810920****
电-话186-0192-5999
2026年8月22日
本网免责声明:本文内容由作者或当事人或单位核实并作出真实性承诺,提醒读者谨慎甄别。本文立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观点,仅作为呼吁、支持公平正义予以持续关注,希望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并依法依规核实相关内容,有理有据处理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