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余户投资者维权陷困局 广州食博城项目"以刑逃债"疑云

2026-03-30 17:32:53  来源: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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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2015年,400余户投资者基于对政府公信力以及明星企业信基集团打造首个华南美食城,签订了20年商铺租赁合同。2023年企业以项目升级改造为由,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并承诺退款付息,但屡次违约。期间多名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胜诉后,成功拿回投资款,网传也有12人通过协商方式,分期付款拿回了投资,但令人感到蹊跷的是投资企业却突然声称项目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经侦大队立案侦查。立案后,企业拒绝履行民事判决,要求投资者“只退本金、放弃利息”。这场看似普通的合同纠纷,因刑事立案陷入“民刑交织”的维权困局,背后暴露出的“以刑逃债”疑云和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争议,引发法学界广泛关注。

      从“明星项目”到违约:400余户投资者的维权之路

      2015年,信基集团旗下广东迎宾国际酒店用品博览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东迎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推出“广州食博城”项目,宣传资料显示该项目为“华南首个超规模美食城”“世界级美食名片”,位于番禺迎宾路地铁口。

      基于对项目合法手续和企业资信的信任,400余户投资者与企业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一次性支付20年租金,租期至2046年4月1日;同时与广州市信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委托企业统一招商运营,约定前八年固定收益,第九年起按实际收益的85%分成。

      项目运营初期,企业按约定每季度支付固定收益,但2023年经营满八年后,迎宾公司和信基物业联合发出《通知函》,以“新冠疫情及经济下行导致经营困难”为由,提出解除两份合同。经协商,双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企业承诺解约后3个月内一次性退还全部投资款、违约金和利息,若逾期超过15天,按年利率12.5%支付利息;后又签订补充协议,承诺2025年7月28日前分六期支付。

      然而,企业并未按承诺付款,仅向部分投资者支付了一个季度的逾期利息。2024年起,数十名投资者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作出多份生效民事判决书,均认定《解除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判令迎宾公司和信基物业支付退款及逾期利息。其中,麦某案判决企业支付243000元及相应利息,部分案件经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已经判决我们胜诉,但企业就是不履行,还说现在是刑事案件,只能退本金。”投资者代表告诉记者,2025年9月30日,迎宾公司发布《关于食博城项目涉案资金清退工作的情况说明》,声称项目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三名实控人已被刑事拘留,资金清退将遵循“只退本金、不退利息”原则,此前支付的利息还要从本金中扣除。

      刑事立案引争议:是打击犯罪还是“以刑逃债”?

      迎宾公司的声明让400余户投资者陷入恐慌。更让他们不解的是,2025年9月,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经侦大队正式对该项目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

      “我们拿着法院的胜诉判决书去经侦大队说明情况,办案人员说刑事立案优先,民事判决暂时无法执行。”投资者代表提供的信访材料显示,立案后,信基公司态度急转直下,从之前愿意协商分期付款变为拒绝沟通,甚至要求投资者签署《刑事谅解书》,明确放弃利息主张,否则不予退还本金。

      记者调查发现,涉案项目目前仍在正常运营。根据投资者提供的证据,原“广州食博城”已改造为“沙溪通”项目,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导还于2025年11月赴该项目调研。更引人关注的是,信基公司关联企业广州沙溪国际酒店用品城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与洛浦街上教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签订总金额10.3亿元的租赁合同,每月租金362.18万元。

      “如果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资产应该被查封冻结,但现在项目正常运营,关联企业还能签10亿元的合同,这完全不符合刑事办案常规。”投资者质疑,企业根本没有丧失履约能力,而是通过刑事立案逃避利息支付义务,属于典型的“以刑逃债”。

      对此,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信访办在回复中称,案件已依法立案侦查,目前仍在进一步侦办中,投资者可联系经侦大队了解进展。但投资者多次联系经侦大队,均未得到关于立案依据、资产核查等问题的明确答复。

      专家解读:民事纠纷刑事化违背法治原则

      针对本案引发的争议,三位法学专家接受记者采访,从法律层面进行深度解读。

      孙宪忠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严格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孙宪忠表示,案涉项目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投资者与企业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和《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多起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其合法有效,这些都表明双方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

      他指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等。而本案中,投资者支付的是商铺20年使用权的租金,并非“吸收资金”;收益来源于商铺实际出租收入,并非“以新还旧”;签约方式是一对一协商,并非“向不特定公众募集”,完全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公安机关将正常的民事合同纠纷立为刑事案件,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也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禁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系列规定。”孙宪忠强调,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司法公信力。

      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

      “本案是典型的‘以刑逃债’案例,企业试图利用刑事程序逃避民事违约责任,这是对法治精神的严重践踏。”刘俊海表示,企业在民事判决生效后,不履行付款义务,反而通过刑事立案改变案件性质,要求投资者放弃利息,这种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严守原则。

     他指出,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案件,更不得从中牟利;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企事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本案中,公安机关在已有民事裁判的情况下,仍对同一事实立案侦查,明显属于非法插手经济纠纷。

      “更值得警惕的是,办案机关对企业关联企业签订10.3亿元租赁合同、项目正常运营等关键事实视而不见,未采取任何资产保全措施,导致投资者胜诉权益无法实现,这可能存在失职渎职问题。”刘俊海建议,应立即启动立案监督程序,撤销错误的刑事立案,督促企业履行民事判决,同时清查涉案资产,防止企业转移财产。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民事纠纷刑事化是当前法治建设中需要重点防范的问题,它不仅会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还会破坏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杨立新表示,本案中,法院已经对双方的民事关系作出终局性裁判,确认了企业的违约责任,公安机关再以同一事实立案侦查,违反了“司法终局性”原则和“一事不再理”原则。

      他强调,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不同性质和适用范围,民事责任的目的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刑事责任的目的是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企业违约应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而非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不能将民事违约行为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中央一直强调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核心是尊重合同自由和司法公正。”杨立新建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应加强监督,纠正本案中的错误立案行为,让案件回归民事救济轨道,同时建立健全防止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长效机制,维护法治统一和社会稳定。

      事件进展:投资者持续维权 检察院已接收相关材料

      记者了解到,目前400余户投资者已组成维权小组,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等部门提交信访材料和监督申请,要求撤销刑事立案,保障其民事维权权利。2026年3月5日,投资者代表再次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当面递交了相关材料,检察院已正式接收并表示将依法审查。

       “我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希望相关部门能依法纠正错误,让企业履行合同义务,退还我们的血汗钱和利息。”投资者代表表示,将持续通过合法途径维权,直到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本报记者 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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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于2026年3月30日于北京发布于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

      编辑:京媒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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