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层合同关系清晰,顺鑫隆为合法实际施工人2014 年至 2016 年间,天津一建与泰达城开、城开置业先后签订泰达城 R5 地块河海花园二 / 三期、泰融商业中心一期施工合同,顺鑫隆通过《整建制工程协议书》《三方协议》成为实际施工人,泰达与城开置业明知且书面认可,工程款约定直接支付顺鑫隆。
2、停工与违约责任明确:泰达系全程根本违约生效判决(2020)津 01 民初 1164 号、(2022)津民终 276 号已查明:
A、工程自 2016 年起长期停工,原因系泰达方资金困难、规划审查、土地属性变更;
B、顺鑫隆、天津一建无任何违约过错,全部损失由泰达城开、城开置业承担。
3、生效判决沦为空文:1.5 亿元债权拒不履行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判令泰达城开、城开置业支付工程款、停工损失等约 1.5 亿元,但泰达系长期拒不履行,执行程序空转,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措施。
4、违约方反告解除合同,法院判决解除并强执撤场泰达城开于 2024 年起诉解除合同,红桥法院(2024)津 0106 民初 5937 号判决解除合同,并判令顺鑫隆、天津一建60 日内撤场,现已进入强制执行(2026)津 0106 执 702 号。法律专家严正指出:泰达系作为根本违约方,不享有法定解除权,其解除权因除斥期间届满已消灭,本案不构成 “合同僵局”,解除判决明显违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八百零六条及九民纪要精神。
5、损失金额巨大:索赔超 9 亿,农民工欠薪 3.98 亿
A、河海花园二期损失:3616.94 万元(已司法鉴定);
B、河海花园三期欠款:3.2576 亿元;
C、泰融商业中心解约损失:近 4 亿元;
D、拖欠近千名农民工工资:3.98 亿元。

拒执违法:对 1.5 亿元生效判决长期拒不履行,涉嫌《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违法解约:明知顺鑫隆为实际施工人,时隔 8 年以 “转包” 为由解约,解除权消灭,属恶意诉讼;
人格混同:泰达城开为城开置业全资股东,两公司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财务混同、资金转移,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失信违约:2023 年 12 月 1 日《会议纪要》、2024 年 3 月 11 日《备忘录》承诺付款、以房 / 车位抵债,全部未兑现。
顺鑫隆、天津一建依据(2024)津 0106 民初 5937 号判决 **“可另行主张损失”的明确释明,于 2026 年 4 月 8 日提起解约损失赔偿诉讼,红桥法院立案庭竟以“重复交叉诉讼”** 出具《告知书》拒不立案。法律专家指出:
立案庭仅能形式审查,无权实体判断;
不予立案应出具裁定书,《告知书》无法律效力;
此举直接违反立案登记制,构成 “有案不立、有诉不理”,严重违法。
对泰达系 1.5 亿生效判决:不查、不扣、不执;
对违约方解约撤场诉求:快速立案、快速判决、快速强执;
顺鑫隆为R3 地块首封债权人,该地块为泰达系唯一可执行资产,强执撤场将直接导致债权落空、欠薪永久无法兑付。
现场驻留讨薪农民工含老人、未成年人、孕妇,曾于 2024 年两会期间进京上访。在 3.98 亿欠薪未解决、损失未赔偿、物证未保全、大型设备租赁纠纷未处理前强制清场,必将引发群体性上访、极端维权、舆情爆发,直接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优先保护农民工工资的立法本意。
1. 农民工欠薪未解决,客观上无法驱离现场讨薪人员;
2. 泰达系根本违约,解约损失、撤场费用未赔付;
3. 损失诉讼正在立案,施工现场为司法鉴定关键物证,必须保全;
4. 大型机械设备为租赁,欠租及贬值损失未解决,出租方不同意撤离。

本案是违约方获益、守约方受损、农民工买单的典型法治乱象,生效判决被架空、司法程序被滥用、民生权益被漠视。
法律专家郑重呼吁:
1. 立即纠正违法不予立案,依法受理顺鑫隆、天津一建解约损失赔偿诉讼;
2. 立即中止(2026)津 0106 执 702 号强制清场执行,统筹关联案件执行,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
3. 严查泰达系资产转移、拒执行为,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
4. 认定泰达城开与城开置业人格混同,判令其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 上级法院、纪检监察、中央清欠办、国家信访局挂牌督办,纠正选择性执法、执法失衡问题,守住司法公正与社会稳定底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五百八十条、第八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立案登记制、执行相关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48 条。

相关附件:
附件一:顺鑫隆公司拖欠各班组农民工工资款汇总
附件二:河海花园二期竣工结算备忘录
附件三:河海花园二期延期开工案
①河海花园二期延期开工司法鉴定意见书;
②泰达城开公司实际控制其全资子公司城开置业公司的相关会议纪要;
③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人民大学等法学专家联名出具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④民初810号及民终民终356号生效判决。
附件四:河海花园二期延期付款违约金案
①河海花园二期延期付款违约金案竣工结算备忘录;
②《2023.12.1会议纪要》议题五;
③泰达城开公司实际控制其全资子公司城开置业公司的相关会议纪要;
④民初6138号及民终9556号生效判决。
附件五:河海花园二期暂停施工及施工降效案
①民事起诉状;
②司法鉴定意见书;
③泰达城开公司实际控制其全资子公司城开置业公司的相关会议纪要。
附件六:河海花园三期案
①民事起诉状;
②竣工结算报告;
③司法鉴定意见书;
④泰达城开公司实际控制其全资子公司城开置业公司的相关会议纪要。
附件七:泰融首诉案
民初1164号及民终276号生效判决。
附件八:泰融续诉案
①《2023.12.1会议纪要》议题五;
②2023年10月18日的开庭笔录;
③民初5903号及民终9555号生效判决

附件九:
①民初5937号判决书;
②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人民大学等法学专家联名出具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附件十:泰达城开公司诉顺鑫隆解除合同案
①民初5937号判决书;
②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人民大学等法学专家联名出具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③民事起诉状;
④天津红桥法院下达的不予立案《告知书》。
附件十一:
①泰达公司开具的逾期未兑付的商业承兑汇票;
②2024.3.12备忘录。
声明:我本人声明,以上资料真实有效,如产生民事刑事问题,一律有我公司及我本人和公司全体员工承担
维权主体:天津市顺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金龙、闫涛
2026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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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于2026年4月22日于北京发布于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
编辑:京媒快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