尧都区法院执行局原“三盲”副局长张志松身犯数罪却仍身居要职
一个曾犯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贪污罪的人,短短几年,就从罪犯席位摇身一变成为法院高官,将“三罪”运作成“无罪”,张志松这个文盲、法盲、流氓局长究竟干了什么,让戏剧般的剧情在现实中哀嚎。
一、非法查封企业合法房产,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2007年6月,临汾永荣运输公司出资购买了杨乃昌在南社村28间房屋及配套设施,并签定了“房屋出让合同”,分两次付清全部款项。然天降横祸,横行乡里的黑恶势力头目邢国印盯上了杨乃昌建的这28间平房。邢国印利用杨乃昌在其有高息贷款将杨乃昌诉至法院,靠着执行局张志松这个保护伞查封了已经属于临汾永荣运输公司的房屋。即使临汾永荣运输公司作为案外人向尧都区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申请,要求听证。但张志松在一心要保护“邢国印”的思想支配下,既没有让听证,也没有依法定程序进行审查,于2009年11月5日裁定将24间房产及院落一座归“邢国印”所有,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近200万元,至今邢国印仍然强占。
临汾市检察院于2009年12月8日就本案作出临检民行建字(2009)3号检察建议书,表示该房产确系临汾市永荣运输公司所有。
二、非法拘禁市政协委员,未卜先知开具拘留证
2009年12月30日,张志松就临汾永荣实业公司与临汾市金恒博洗煤有限公司(邢国印所有)加工合同纠纷案通知张*记到其办公室进行询问,然张*记到场后,张志松在未进行询问前提下直接将其拷在椅子上约三小时,逼其签署保证书,承诺先给“邢国印”50万元现款。后2010年1月29日。张志松二次拘禁政协委员张*记,在送往拘留途中的车上,用械具电棒电击“张*记”进行非法体罚,然拘留“张*记”的拘留决定书是2009年3月24日领取的,意味着在临汾永荣实业公司案件在未进入执行程序时,张志松已经未卜先知开具了拘留证。这完全是“张志松”以法院公权名义实施的个人行为。
三、查处三罪起诉一罪
2010年初,张*记联名16名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临汾市人大法工委反映张志松滥用职权、非法拘禁及贪污执行款等问题,临汾市人大法工委转交临汾市检察院后,市检察院随即派侦查人员进行了初查,初查认定张志松触犯了涉嫌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涉嫌非法拘禁罪、涉嫌贪污受贿罪三罪,建议对张志松立案侦查。临汾市检察院反渎职局移交到洪洞检察院,然该院仅起诉了滥用职权罪一罪,隐藏了非法拘禁和贪污两罪。
2011年5月25日,洪洞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定张志松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张志松不服,上诉到临汾市中级法院,临汾市中级法院请示省法院后于2013年10月2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多个部门办案人员上下反复请示办案审理下,已依法确认张志松执行案外人房产。经过洪洞法院和临汾中院的判决后,犯有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张志松一案有罪判决后,市区两级法院也没有给张*记执行回转应有的房产。这中间到底发生了什么?
四、刑事再审程序违法缺席判无罪
2016年,张志松不服提出再审,山西省高院指定临汾中院再审。2018年1月,临汾中院通知张*记作为证人出庭,然而张志松却没有出庭,中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程序,隐藏了本人提供的市、区法院判决书的证据和市检察院的证据及2018年开庭事实,将张志松改判无罪,存在程序违法。
五、违法审判却无人被追责,究竟是谁在背后操控一切?
在经过两级检察院审查、三级法院的审判后,检察院隐瞒两罪起诉一罪,张志松从三罪到一罪,最后改判无罪,无罪改判距今已过去五年之久,法院和检察院惊现两种判决结果,孰是孰非?监督部门集体沉默,根据司法责任终身责任制,难道不应该追究一审二审法官,法院和检察院的责任吗?
六、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市委书记批示,废纸一张?
2010年经过山西内参报道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示后,引起时任临汾市委书记、市政协主席的高度重视,先后向相关部门作出“看后令人发指,如此法官,有何公理可言,政协委员的合法权益何在?公民的尊严何在?请过问此事,也将关注处理结果”的批示。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对张*记一案进行了专门批示!“三盲”张志松能够在司法系统一手遮天,张志松非法拘禁罪仍停留于纸面,究竟谁是张志松的保护伞?保护伞的权利大过时任两市领导,大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权利?严查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
张*记作为市政协委员,人身财产安全都无法得到保障,司法系统的腐败,张志松有组织的犯罪,法律的尊严和公平何在?反讽的是,张志松却依旧逍遥法外,身居要职,未被开除公职、党籍,让一个合法公民在如今建设法治社会的洪流中却依旧感受到司法系统中蛀虫的黑恶与无情。
二0二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