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平致山西省纪委王拥军书记的一封实名反映举报信

2026-02-14 21:09:31  来源: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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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治中级法院杨泽民院长对王强“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三罪只定骗取贷款罪”的指令果真在山西省高院应验了。省高院张瑞民、邓高原、郭宁三法官将一审判18年徒刑的王强,断崖式改判为6年。究竟是杨泽民提前上下“沟通”了?还是王强弟兄二人的确“魔力无边”“神通广大”“有钱能使鬼推磨”?
尊敬的王拥军书记:
      本人李金平,既是长治市中院对“金融巨骗”王强的(2024)晋04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山西省高院(2025)晋刑终20号刑事判决书中的知情人,更是无辜受害人。
      针对上下两级法院的主审法官在各自判决书中的“认为”“评判”里,刻意规避、掩盖、扭曲王强及金融界“蛀虫”真实犯罪的事实与证据,以重罪轻判的手段,变相将举报人全家老少奋斗而来的房产归犯罪分子所有、变相为“蛀虫”填补“窟窿”等司法腐败行为,我必须向领导进行反映举报,否则我全家老少将无生存之地!
      事实如下:
       王强、王岗弟兄二人与长子村镇银行一把手李宏伟恶意串通、内外勾结,利用本人诚实守信、法律意识淡薄的弱点,采取欺骗、诱惑等手段,让本人以全家多年艰苦努力奋斗而来的房产,为他们借贷五千余万元巨额资金进行抵押担保。
      直至2019年,看到人民法院查封我房产的公告时,我才了解到,长子村镇银行的李宏伟早于2016年,就在本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勾结他人伪造虚假“委托代理合同”,以代理本人的名义进行虚假诉讼,谋取到人民法院查封、拍卖我房产的所谓“判决书”。
当本人对该“判决书”提起抗诉、参与庭审,并调取其在银行的贷款资料后,才恍然大悟:本人的财产抵押担保,完全是他们内外勾结、早已设计好的阴谋“陷阱”,本人上当受骗了!
      原来在本人为其担保时,该弟兄二人早已巨额债务缠身,根本无力偿还。其经营的黎城蓝天燃气开发公司也长期无法生产经营,资金早已断裂,该公司也被迫抵押转让给其他债权人。
      回想起来,当初本人对其弟兄二人抱着十分信任的态度,才将全家多年奋斗积蓄的房产为其巨额贷款做了担保,并且还在期间为其出借了二千五百余万元现金。该弟兄二人为何要这样恩将仇报、丧尽天良,串通放贷银行如此欺骗、玩弄我?这等同于将我全家置于死地啊!
      为了全家的生存活路,我不得不到公安机关报案。
      长治市潞州区公安分局对此立案后,历经一年多认真、严格的全面侦查,结论为:王强、王岗弟兄二人严重涉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三项罪名,且各个犯罪罪名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
      公安机关对该案众多当事人所做的询问笔录及犯罪分子王强的供述笔录摘要如下:
    (一)被告人王强的供述:“我在银行的所有25笔贷款中,凡是向银行提供了购销合同的,大部分都没有真实交易。”这是其一。
      其二、“翔天科公贸贷款1300万元,该笔贷款中购销合同应该是当时我找公司做的假合同,当时也是经过银行同意的。”
      其三:“苗林飞在长子村镇银行贷款800万元,提供的合同也是假的,也是经过银行同意的。”
“宋强在长子村镇银行的贷款900万元、张碧峰在长子村镇银行贷款1000万元的情况,同苗林飞的贷款情况也是一样的。”
       其四:“向银行提供虚假购销合同,银行都是知情的,否则我在银行的贷款审核肯定就无法通过,这些情况都需要提前与银行沟通好才行,肯定是和各银行的一把手沟通好才行,具体当时各银行的一把手是谁我记不清了。”
    (二)长子村镇银行行长王国平的询问笔录:本人给王强在长子村镇银行几笔贷款的资产抵押担保,均是“李宏伟具体审批的”。
     (三)长子村镇银行副行长、审贷会主任张辉(又名靳慧峰)的询问笔录:“当时是我们银行董事长李宏伟安排我给王强所有的黎城蓝天公司和张碧峰等人办理贷款手续的”;“我也去过该公司,该公司就一直没有正常生产过”;“也清楚资金用途可能不是真实的”;“如此大的金额,信贷员和我们无法决定,都是董事长李宏伟安排的”;“黎城蓝天公司贷款后,李宏伟说该公司还需要贷款,用黎城蓝天、宋强、苗林飞、张碧峰三人的名义贷款,让我办理手续”;“名义贷款人与实际资金使用不一致,属于违规”;“我们询问李宏伟情况,李宏伟才和我们说,他们(名义贷款人)都是帮助黎城蓝天公司贷款的”。
     (四)长子村镇银行信贷员郭艳波询问笔录:“宋强、苗林飞、张碧峰三人应该是领导给我打的电话,都是领导介绍的,李宏伟或靳慧峰(即副行长、审贷会主任张辉)”;“我曾在宋强、苗林飞、张碧峰的第一次审贷会会议中提到他们三人是一个公司的,但是审贷会还是通过了相应的贷款”。
      长子村镇银行三位负责人的询问笔录充分印证:该行给王强放贷的几笔款项均是李宏伟一人说了算,信贷员的调查、审查岗的审查、审贷会的研究均形同虚设,对国家放贷的法律法规更是视若无睹。
    (五)王强的蓝天公司专职跑贷工作人员贾焕远询问笔录:“我2012年应聘到蓝天公司,我的工作从一开始就是倒贷款,以贷还贷、借旧还新、补窟窿”;“王强、王岗弟兄俩在各家银行贷款共计约2.7亿,都是不良贷款,个人借款还有很多”;“这些贷款基本上没有用在生产经营上,全部都是还贷款、还利息了”;“他们和蓝天公司名下都有贷款,不能继续贷款,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所以就买了一些空壳公司,让员工或家属变成这些公司的法人,然后用这些公司去银行贷款”;“向银行提供的资料不是真实的,基本上都是虚假的,首先贷款人都是冒名顶替的,用途也是假的”;“贷款的时候提供给银行的购销合同,基本上都是王强、王岗实际控制的企业互相签订的”;“蓝天公司2012年厂建好后,就没有正常生产经营过,税务基本上都是零申报”。
      其第四次询问笔录:“李金平给王强抵押担保时,贷款已经逾期,李金平为什么还要帮助王强贷款,我不清楚,后来有大量贷款,为什么不将李金平的贷款置换出来,我不清楚”。
    (六)王强的蓝天公司工作人员宋强询问笔录:“借款申请书中写有的‘现主要经营钢材销售行业,从事该行业4年’是我本人写的,是银行信贷员让我这么写的,王强弟兄让我帮着签字,都说银行安排好了”。
    (七)王强的蓝天公司工作人员张碧峰说:“我到了村镇银行找到当时的信贷科长靳慧峰(即张辉),随后我就按银行信贷员的要求签字就行了”;“元辰商贸公司应该没有真实向银垒公司购买电子产品,贷款用途不是我做的”;“我一个打工的,主要在黎城蓝天这边挣工资,每个月不到4000元”(贷款资料里,宋强、苗林飞、张碧峰三人的年薪均是150万元)。
    (八)王强的蓝天公司工作人员刘红斌、王汝青、彭宏岗、成爱忠、苗林飞,王强妹夫王宏,以及张超、赵森等人的询问笔录,均一致证明如下事实:在各个银行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均属借“名”,所提供的贷款资料全部是虚假的,同时也证明“蓝天公司”从来就没有正常生产经营过。
    (九)陈宏波(诈骗罪报案人)的询问笔录:“2021年3月底的时候,王强给我打电话说向我借10万元,用于黎城蓝天厂的周转,我就答应了”;“4月初我将10万元现金当着王永斌的面借给王强,王强说‘一个月左右,厂子周转一下就还给我了’,但至今未归还”。(该厂早于2017年就已彻底转让给他人,该行为完全具备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十)漳泽农商银行审贷部负责人关俊燕、部门经理陈强二人的询问笔录,及其贷款资料日期等相互印证如下:黎城蓝天公司早于2017年12月就已彻底转让给他方,但王强弟兄二人仍于2017年12月及2022年5月间,打着蓝天公司生产需要周转资金的名义,采取伪造虚假购销合同、虚构资金用途、用其掌控的若干空壳公司相互担保的欺诈手段,在长治漳泽农商银行、长子农商行诈骗贷款,合计金额37128280元,并将该款项挥霍殆尽。(上述情况充分证明王强弟兄二人的行为完全具备贷款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十一)、公安机关调取的王强弟兄在各个银行每笔贷款,及弟兄二人与众多案外人的资金流向明细,以及多个报案人的控诉进一步证明:王强兄弟以及各自的“替身”在长治辖区各银行的每笔贷款中,提供的贷款人身份是假的,提供的购销合同是假的,债务人流水是假的,贷款用途是假的。
      每笔所谓的贷款用途均标注为黎城蓝天燃气公司,但该公司从未生产经营过,况且该公司早已在贷款过程中抵押、转让给他方。该弟兄二人对每笔贷款从来就没有归还的意愿,除了为获取每笔新的贷款进行倒贷而支付的部分利息,所剩余的181309722.1元巨额贷款----各个银行放出去的专用“流动资金”,均被该弟兄二人用于“非法交易”“利益输送”和高额的奢侈消费,挥霍殆尽。
      王强弟兄所有这些虚假伪造的贷款资料是通过什么形式、什么手段,在各个放贷银行一路过关斩将通过审核的?各个银行对放出去的款项又是如何监管的?各银行对这些贷款不可、不能、不敢监管,公安机关查明部分钱直接流向银行高管及其亲属的卡折,其中上午抓了漳泽银行高管,下午就被市某权重领导招呼指令释放!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贷款通则》《流动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对发放贷款均有如下规定:
     1、必须对借款人是否具备借款的身份及征信进行严格的审查。
     2、必须对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进行严格的审查。
     3、必须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还款能力和意愿进行严格审查。
     4、必须对放贷出去的资金进行严格监管。
    上述既是法律法规对放贷的硬性规定,同时也是银行每个工作人员必须掌握的最基本业务常识。
     由此可见,该弟兄二人以诈骗手段在各银行办理的贷款,均有各银行的主要负责人积极主动配合支持,实属蛇鼠一窝、里应外合的共同犯罪团伙。长治辖区11家银行这2.7亿贷款,多次利用倒贷的杠杆,撬走的不仅仅是担保人全家的血肉,更有“金融蛀虫”的肠肥脑满!
     所谓“滚雪球”式恶性循环的借新还旧倒贷行为,最终结果是“恶人”得利,银行血本无归。本案的事实也充分证明,长治地区14家银行给王强弟兄二人反复“倒贷”,最终两级法院竟将各家银行收取的利息金额,统统认定为归还本金的金额。除此之外,王强弟兄二人仍欠各家银行合计本金181309722.1元。该弟兄二人即便不伏法,要其归还该笔款项也纯属“鬼话”!如此高额的金额,谁来买单?
     上述情况充分说明:王强涉嫌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完全符合三项罪名的各项法定构成要件。因此,潞州区公安局将王强三项罪名的卷宗资料移送潞州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公诉。
      潞州区人民检察院经过严格认真的审查,认为三项罪名成立,合并徒刑在无期以上,因此将该案移交到长治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公诉。
     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又经过严格的审查,认为三项罪名均成立,并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长治市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通过法庭调查、控辩双方举证质证、辩论等严谨的庭审,合议庭一致认为三罪成立,并上报长治中院审委会,该院特此通知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参加会议,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委派分管、主办此案的王宇鹏副检察长参会。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一把手杨泽民在此次专案审判委员会会议上强势表态并指令:“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这两个罪都不能定,只能定骗取贷款罪!”王宇鹏副检察长明确表态:“如果贵院作出此类判决,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必将提起抗诉。”长治市中院就该案再次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令人费解的是,分管、主办此案的王宇鹏副检察长并未参加此次会议,而是被“调包”为由与王强、王岗私交关系特殊的陈斌副检察长参会。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04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虽剔除了王强的诈骗罪名,但仅以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两项罪名,就合并判处王强有期徒刑18年。
      犯罪分子王强在某种感召下,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了改判请求。
      在省高院对该案审理期间,本人特意将一审法院“否定”王强诈骗罪成立的事实和理由,以互联网发布及邮政挂号信的形式,向院长冯军进行了实名反映举报。
      长治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杨泽民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两样罪名都不能定,只能定骗取贷款罪”的强行指令,果真在山西省高院应验了!山西省高院(2025)晋刑终20号刑事判决书中,的确将王强的贷款诈骗罪名剔除了,其徒刑也断崖式从18年降为6年。
究竟是杨泽民提前上下“沟通”了?还是王强弟兄二人的确“魔力无边”“神通广大”“有钱能使鬼推磨”?
      本人对此判决十分愤怒,同时也感到十分震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该案涉及金额仅本金就高达2.7亿元,涉及11家银行的合法权益,波及众多受害人的切身利益,涉案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且王强对核心的“贷款诈骗罪”的定性提出明确异议,完全符合法定开庭审理的全部情形。但令人震惊的是:省高院张瑞民、邓高原、郭宁三法官竟违背法定审理程序,仅“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就)决定不开庭审理”,这是为什么?
      张、邓、郭三法官的这一“决定”,不仅公然剥夺了公诉机关当庭质证、发表公诉意见、捍卫法律公正的权利,更为严重的是,为了给王强“重罪轻判”,竟刻意将王强“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相关内容统统规避。王强这两项主罪的所有关键证据,在卷宗中、甚至一审判决中均体现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难道你们在阅卷中就没有看到吗?
       在没有检察机关参与的情况下,仅凭犯罪分子王强及其辩护人的一面之词,三位法官就敢作出这样的判决决定吗?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经过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辩论才能定性定罪,这是众所周知的常识,难道三法官不懂吗?何况该案的徒刑是从18年锐减到6年的重大刑事改判案件,这是其一。
      其二: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书采纳犯罪分子王强及其辩护人“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主观目的”的意见,并以此为依据剔除王强的贷款诈骗犯罪事实,这纯属为其无端摘罪、蓄意放水、徇私枉法。
      卷宗中众多询问笔录相互印证,这也是铁的事实:王强的所谓蓝天公司早于2017年就已完全彻底转让他方,但其仍巨额债务缠身,绝无任何还款能力,却仍打着该公司招牌,以流动资金的名义,采取诈骗手段在长子、漳泽两地农商行合计贷款本金高达51729080元!
      除了法院采纳犯罪分子王强及其辩护人的所谓“孳息”意见,还将王强前后为了撬动更多贷款、为银行填补窟窿而归还所有银行的利息认定为归还本金外,其至今仍欠各银行合计本金181309722.1元。这181309722.1元哪里去了?
      王强早已在2012年就已负债累累,毫无还款能力,但仍能在此后的情况下,在数十家银行合计贷款本金2.7亿元,没有巨额的“利益输送”,鬼也不会信。
      况且王强弟兄二人在京购买多处豪宅、多辆豪车,每日的奢侈消费都需要巨额资金支撑,这些巨额资金从哪里来?
      上述事实,均在卷宗中明确体现。据公司会计讲,王强的妻子至今手中仍有几千万存款。难道王强非法占有贷款的主观动机和目的还不够清楚吗?三位法官“掩耳盗铃”,以“王强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主观目的”来否定王强的“贷款诈骗罪”,纯属为王强无端摘罪、蓄意放水、徇私枉法。
      其三,一审判决认定王强至今仍未归还各家银行合计181309722.1元本金,这一数字是经过公安机关侦查、会计事务所审计、公诉机关审查、王强及其辩护人等多方反复核算出来的精确数字。但省高院三位法官却将这一精确金额,无端核减为125677599.06元本金,也就是等同于为王强减免了归还数家银行55632123.04元的本金债务。况且,银行是经营单位,不是慈善机构,把归还的利息判令为归还本金,难道利息不算银行实际损失?三法官作出这样啼笑皆非的判令,给社会的指引是什么?
       贷款债务具体“减免”如下:
       一审判决责令王强退赔长治漳泽农商行贷款本金54588280元。而省高院三法官却在终审判决书中,将一审认定的金额无端核减为39320222.18元,仅此笔就为王强无端核减了15268057.82元;
      一审判决责令王强退赔长子村镇银行53892339.04元。而省高院三法官在终审判决中将此金额核减为23032800元,该笔再次为王强无端核减了30859539.04元;
      一审判决责令王强退赔长子农商行5000000元。而省高院三法官却在他们的终审判决书中将一审认定的金额无端削减为3947722.74元。仅此笔就为王强无端削减了1052277.26元。……。
       三法官无端为犯罪分子王强核减这55632123.04元的行为,等同于利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的形式,变相将王强对多家银行合计55632123.04元的放贷本金窃为己有。这五千五百多万元,等同于国家、国库、政府、财政的资金啊!三法官究竟收了多少“黑心钱”,竟敢胆大妄为到此种地步。
      其四、该案卷宗中及一、二审的刑事判决书中,大量证据充分证明:部分银行的工作人员与王强内外勾结、利益输送,明知贷款材料虚假、资金用途不实,仍违规审批发放贷款,甚至主动帮助王强“倒贷”“垫付利息”,沦为诈骗团伙的帮凶。
      由于金融系统这些主要负责人及主要放贷工作人员“吃里扒外”的重大渎职行为,给各自的单位造成了无法挽救的巨大经济损失,已严重涉嫌犯罪。长治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各自主审法官,理应对此依法移交相关纪检、公安部门进行查处。令人不解的是,两级法院却对此任其放纵、任其逍遥法外,这种行为等同于包庇、纵容犯罪分子继续犯罪。

        最后,再次提及一下长治市潞州区法院2025年10月14日进行公开审理王岗的案子时,刑庭庭长杨磊作为主审该案的审判长,对王岗的明示暗导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杨磊在庭审始初,就毫无顾忌地对被告--犯罪分子王岗反复两次特意明示开导:“王岗,你听清楚!公诉机关指控你三个罪名,分别是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的刑期是三到七年;贷款诈骗罪的刑期是十年以上;诈骗罪可是重罪啊,刑期是十年以上到无期徒刑!你听清楚了没有?听清楚了吗?”
      王岗在法庭签字过程中,杨磊又拿起王强的刑事判决书,再次特意明确表态:“王岗与王强同案同罪,长治中院已对王强作出判决,中院的判决我们只能无条件服从,不管有理还是无理,我们都只能按中院的判决书进行判决!” 潞州区检察院的公诉员随即附和道:“听到了吧?我们更是这样!”
      由此可见,山西省金融界、人民法院审判机关的政治生态环境多么恶劣。
      尊敬的王拥军书记,望您在百忙之中,责成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金融界的“内鬼”“蛀虫”以及两级法院的司法腐败行为严查彻查,确保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在山西省全面贯彻、执行、落实!
     此致
           敬礼!
     实名举报人:李金平
     身份证号码:140424****0123****
      联系电话:13935500300
      202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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