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区法院法官赵地涉嫌颠倒事实裁判不当、司法公正何在?

2025-04-21 17:08:57  来源:百姓
分享到:

      被告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田园塑料有限公司与原告张忍因业务关系发生经济纠纷一案,田园塑料有限公司不服淮阳区人民法院朱集法庭主审法官赵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事实认定错误情况下作出的(2024)豫 1603 民初 7067 号民事裁定,现呼吁上级法院以及有关纪检部门倾听被告的呼声,关注此案。

    2022年7月,被告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田园塑料有限公司法人李学东和同为被告的周口康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原告张忍口头达成协议,由淮阳区田园公司与张忍合作收购废旧塑料,田园公司指派公司员工熊作良、杨南京为公司业务代表(另一身份是周口康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人),由熊作良记账,杨南京负责质量、结算、对账、付款。

    收购业务开启后,熊国良驻扎张忍收购场地(新郑市),每天负责开据收购票据,张忍负责向卖货方代支付货款及发货,收到货后运回田园公司田园公司将货款支付给张忍。熊国良开具的票据均一式两份,熊国良与张忍各执一份。收购期间,田园公司通过银行先后共计支付给张忍1762948元。庭审中,原告张忍称经其之手前后共计向田园公司发货700吨左右,废料收购价为每吨2530元。按张忍之所述,田园公司应向张忍支付货款177万元左右。

    2024年7月12日,张忍突然间向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发起民事诉讼,要求四被告向其支付货款,理由是被告仍欠其货款678148元,经其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履行给付义务。

    2024年10月8日,淮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后进行公开审理。

    庭审中,被告答辩称:双方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纠纷,原告张忍虽然把被告诉至法院,但是原告张忍至今未和被告进行账目结算,原告诉买卖合同纠纷实属主体错误,该纠纷应为合伙纠纷,合伙账目至今就没有结算,张忍应与田园公司结算后,在田园公司不愿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方能起诉,淮阳区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周口康森塑业及该公司法人杨南京同张忍也构不成诉讼关系,虽然周口康森塑业向张忍有过转帐,但该转账是田园公司向周口康森塑业的借款,而不是周口康森塑业欠张忍的货款,该货款与他们无关,应不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一切责任应有田园公司承担。杨南京辩称:其为田园公司聘请的质检员,为公司代管业务,一切行为应由田园公司承担。

     被告田园公司辩称:2022年7月其公司开始同原告张忍合伙收购废旧塑料业务,田园公司会计白志刚自2022年8月3日至2023年7月31日止,共向原告张忍转账1056636.8元。杨南京自2022年9月17日至2023年9月27日止,共向原告张忍转账459040元,田园公司委托周口康森塑业向张忍转账241035元。综上,田园公司共向张忍转账1756711.8元。

    田园公司共计收到张忍货物533.258吨,按照当时货品收购价为每吨2530元,货物共计折合价款1348636元,加上每吨的打包费100元,总合计应为1401994元。

     田园公司共向张忍转账1756711.8元,张忍发货总数及打包费总数加在一起才1401994元。1756711.8元--1401994元=354717.8元。可以看出,田园公司预付的款项远超张忍发货的款项数目,即张忍仍需向田园公司发354717.8元的货品。如果张忍一直不予发货,则等于张忍欠田园公司货款354717.8元。开庭后,被告提出反诉请求,强烈要求法院依法查清事实,作出公正判决,依法判令原告偿还货款354717.8元。

    原告张忍辩称:2023年5月21日,其前去周口康森塑业公司和田园公司对账,当时杨南京外出,田园公司会计白志刚也不在,杨南京安排他们公司孙会计和其对账,经过对账后确认被告尚欠其616000元。其与被告公司会计对账后,其于当日将金额数目发给杨南京。25日,其又把该数额发送给田园公司会计白志刚。

     田园公司辩称:按张忍所说的也只有货款1771000元, 也不存在田园公司欠张忍616000元,张忍同田园公司根本没有实际算过帐,无论给谁算帐都应有算账凭证。离奇的是法院在判决过程中,竟然采纳了张忍个人所写的条据作为证据,而否定了银行支付的货款记录。这一判决不仅缺乏事实依据,更违背了基本的法律原则。616000元从何而来?法院采纳的法律依据在哪?法官知道原告尚欠被告354717.8元还没有发货的货款,但淮阳区法院法官赵地为什么还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616000元?法官赵地为什么于法理于不顾,非要枉法裁判?

    2025年3月29日,涉及该案的多名被告因对淮阳区法院判决不公而提起上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周口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及上诉人张忍的全部诉讼请求等。

    田园公司认为:

1、原审采信的616000元对账结果证据严重不足,结算程序严重违法。原审法院在没有查清事实情况下,不能采信仅凭原告单方面制作的既无被告方公章也无被告授权人员签字确认的所谓的“对账记录”作为判决证据,在庭审时,原告再三说明他们通过多渠道已经向原告超额支付了货款,他们在原告尚欠被告40多万货款的前提下,何来被告反欠原告60多万元货款?

2、原审驳回反诉请求,违背诚信原则,导致重大利益失衡。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完整的1756711.8元支付凭证以及533.258吨的货物收据凭证,按照行业均价计算,超额支付354717.8元。原告拒不返还超额款项,违反了《民法典》985条不当得利返还义务,原审以“交易习惯”为由否定书面结算的必要性,实质在纵容原告侵占被告财产。

3、审理程序瑕疵,严重影响判决公正。法庭上,关键证人公司孙会计未到庭,原审法院对“616000元对账”未查清,原告没有提交其与孙会计对账的凭据。

4、原审法院认定法律关系错误,本案应属合伙纠纷而非承揽合同关系。

5、原审法院判决周口康森塑业及杨南京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周口康森塑业属于独立法人,经营场所及财务人员均和田园公司无关。康森公司代付款行为系企业间资金拆借,有转账记录和财务凭证佐证。原审法院以“业务存在部分重合”推定法人人格混同,违反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0条关于“人格混同”的严格认定。杨南京的付款行为属于职务代理,其每次付款均经过公司账户和财务人员确认。

    综上,被告及有关律师认为原审法院承办法官赵地在没有双方结算凭证或欠条的前提下,仅凭原告所提交的616000数字就认定被告欠原告款项并判决被告支付该笔款项是明显的枉法裁判,原告的行为也涉嫌恶意虚假诉讼。

    淮阳区人民法院朱集法庭在主要事实认定错误、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下,作出的(2024)豫 1603 民初 7067 号民事裁定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给田园公司、杨南京等被告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严重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鉴于此,多被告强烈要求周口中院重视此次上诉请求,依法依规判决,还司法公正于民,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严惩相关责任人,以维护法律尊严,严防法律尊则被个人肆意践踏,确保每一起案件均能得到公正、公平的审理和判决。

     在此,我们再次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此案,为司法公正发声,为正义加油!

     举报人:杨南京

      周口市淮阳区田园塑料有限公司

      周口康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412726********30475

   注:当事人免责声明另存

   本网免责声明:本文由当事人(单位)核实,不代表本网站立场观点,仅作为呼吁、支持公平正义予以持续关注。

 

(责编:gongyi)